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麸皮抵加工费销售时不免税

 
  日前,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粮食加工厂2004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曾接受委托加工的一批面粉,在委托加工协议上约定加工面粉的副产品麸皮归该厂,同时再另外支付加工费10万元给该厂。该厂已将取得的10万元记加工费收入,并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检查人员认为,该厂取得的麸皮也应当折价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厂财务人员认为麸皮属于免税饲料,出售时已在账面核算免税收入,不应当缴增值税,怎么又要缴税了?
  其实,税务检查人员说得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糠麸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免征增值税。但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偿提供加工劳务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该厂为某公司加工面粉取得的麸皮,属于有偿提供加工劳务而从劳务购买方取得货物,实际上是委托方以麸皮抵减了面粉的部分加工费,加工厂应当将这部分麸皮销售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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