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高华在四川省泸州市收破烂收了几十年。他从收破烂起家,再到当个体户,办废旧物资收购公司,成了当地有名的“破烂王”。
他的业务涉及新疆、内蒙古和四川成都,是个“路路通”的人物。生意的成功使他过上了幸福生活。然而,欲望的膨胀使他的幸福生活成为了过去。2005年2月5日,由于虚开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骗取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00万元,李高华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从收破烂到办公司
今年43岁的李高华,出身于四川省泸县一个农民家庭。由于贫困,李高华小学没有毕业就开始为家里讨生活。从上世纪70年代起,李高华就肩挑一副担子,两头挂个箩筐,穿戴破旧,在泸州市走街穿巷收“废铜烂铁”,时间一长,“李叫花”的绰号被叫出了名。
靠着吃苦耐劳和头脑精明,李高华从个体户做起,渐渐把生意越做越大。
1998年,李高华以个人名义与泸州市江阳区日用杂品物资回收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确定:“李高华使用该公司的发票、介绍信、合同印章,以该公司成都经营部的名义对外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实际上,是李高华拿钱买了一块牌子做生意。
有了这块牌子,李高华开始从新疆、内蒙古等地购进钢材,然后转手加价卖给成都两家钢铁生产企业。
由于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并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李高华购进废钢材时不要发票,把价格压得很低;加价卖给成都两家钢铁生产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低进高出,生意做得如鱼得水。
2001年5月,国家对废旧物资收购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规定废旧物资企业销售不能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的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同时仍然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政策的改变让李高华寝食难安。过去他销售给钢铁生产企业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按货款的17%的比例抵扣自己应缴的税款;而现在开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对方只能按10%的比例抵扣,两者一比较,对方要多缴7%的税。如果不能给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的生意就做不成了。
据李高华后来交代,那时他也曾考虑,虽然自己只能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但可以多开些给对方抵扣,以弥补对方多缴的税款。无奈对方是正规的大企业,不愿意这么做。为了找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游刃有余地做生意,自己又不多缴税,李高华想出了“曲线救国”的主意。
三家空壳企业凭空而生
2001年12月,李高华用其妻子兰某的名义在泸县登记注册成立了鑫鑫金属加工厂。经过多方搜寻,他又在2003年2月接手了别人在泸县登记注册的鑫隆和同心两个金属加工厂。他采取欺骗手段让这3个企业都获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实际上这3家企业都是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无加工业务的空壳企业。
经过这么一捣腾,李高华就把销售的路子“疏通”了。
他把从新疆、内蒙古收购的废旧钢材仍然从当地直接发给成都的两家老主顾,并以泸县鑫鑫金属加工厂等3家空壳企业的名义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了让自己这3家空壳企业不缴税或尽量少缴税,李高华又用泸州市江阳区日用杂品物资回收公司成都经营部的名义,给泸州的3家空壳企业多开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用于这3家空壳企业骗抵税款。
2003年11月,泸州市江阳区的国税人员在对江阳区日用杂品物资回收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由李高华承包的这家公司成都经营部销售货物数量和金额巨大,渠道单一,基本上都是销给泸县鑫鑫金属加工厂等3家企业。
国税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泸县鑫鑫金属加工厂等3家企业将废旧钢材卖给了成都的两家钢铁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1.44亿元。而泸州市江阳区日用杂品回收公司成都经营部开给泸县鑫鑫金属加工厂等3家企业的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金额却达到1.97亿元,两者相差达5300万元。泸县鑫鑫金属加工厂等3家企业涉嫌骗取国家税款抵扣问题,引起了当地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
正当国税稽查人员准备对这些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时,听到消息的李高华和3家企业却突然人间“蒸发”。税务检查人员惊讶地发现:短短几天时间,泸县3个金属加工厂竟先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注销,3个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江阳区日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成都经营部的承包人李高华和这几家企业的财务资料消失得无影无踪。国税机关立即立案查办。
招认犯罪事实
在四川省国税局稽查局和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关注下,2003年11月11日,泸州市国税局、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开始正式查办此案,案件代号定名为“11·11”。
专案组发现,泸县鑫鑫金属加工厂等3家企业:没有任何生产场地,没有聘用任何工人,没有任何生产加工,没有产生任何水电消耗。同时检查人员查清了这3家企业和李高华的关联关系。
2003年11月21日,在成都警方的支持下,专案组在成都一家“洗脚房”将李高华抓获。
由于泸县3家空壳企业的账簿、凭证以及有关会计资料还未找到,为李高华的成都经营部负责账务管理的郑某、泸县3个空壳企业的会计王某和李高华的妻子兰某还未到案,李高华心存侥幸,对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随着案情调查的深入,“11·11”案被列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督办案件。专案组将该案涉案人员列为在逃人员实行网上抓捕,迫于压力,王某、郑某和兰某先后投案自首。
李高华的妻子兰某被迫交出了泸县3家空壳企业的会计账簿、凭证资料。
李高华得知消息后,十分沮丧,不得不交代了虚设3个加工企业和偷税的事实。
2005年2月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11·11”案。法院审理查明,李高华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不按照真实情况如实开具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虚开数额巨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予严惩。鉴于李高华另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表现,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李高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