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虽有表面完善的分类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富人少纳税”已是不争的事实。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
富人“合法”避税的办法五花八门,“非法”逃税的办法更是数不胜数。前者指的是税法漏洞,问题出在立法;而后者指“恶意”逃税,问题出在纳税义务人。
这次“通知”的出台系针对前者,补上了立法上的漏洞,但由于企业股票期权纳税问题的复杂性,该政策仍存有漏洞,有待细化。
首先,“通知”规定的员工获得期权时不纳税、行权时纳税,并以两者成本差异作为应纳税额,而行权后股价再上涨这一段却不再纳税。这从某种程度上讲,会鼓励“熊市行权”。而依国际通行标准看,通常是“牛市行权”,这便会形成又一“中国特色”。这在我国这一“中国特色”本就太多的股市再增加一道“特色”,未免令人怅然。
其次,为一些居心不良的上市公司合理合法地操纵报表、操纵股价提供了“动力”。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在新的“8项计提”中尽多软约束,合理合法地操纵报表、压低业绩乃至股价原非难事。从更广义层面上讲,人为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信息紊乱”。
第三,由于我国实行累进税制,通俗讲就是收入越高,适用税率就越高,最高至45%,这就为企业员工少量、分批、频繁行权提供了动机,变相加大了税务部门执行成本。因此,似有必要细化期权收益税征收办法,以避免此类徒费双方精力、双输的局面。可以预计的是,极少数动机不良的上市公司在新推出“期权计划”时,极可能人为延长期权行使期限,以便“细水长流”、缓缓套现。
最后,企业主利润转移 动机产生。理论上讲,只要企业主可能会比较企业所得税和期权收益个人所得税“熟低”的基础上转移利润(尤其是家族式企业),即可能在“应纳企业所得税”高于“应纳个人期权所得税”时,企业主可增发期权予家族中的“关联个人”。
股票期权操作简例:分次行权仍可避税
假如张三每月工资总额2000元,如以800元为起税点,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元,假如2005年7月1日雇主以1元/股的行使价售予张三期权1万股,期限三年。
再假如7月1日雇主公司股价收盘价为2元,则当天张三“收入当量”为1万元,即如果当月行权,则税基为1.2万元,应纳1865元税,即张三为此期权多纳税1865-95=1770元。
如果张三在3年内每月行权278股,3年正好行完。假如收盘价不变,则每月税基为2278元,每月纳税122.80元,即多纳税27.80元,3年总共为期权所得纳税27.8×36=1000.80元。显然,分次行权对张三有利。
利用股票期权微软曾漏税5100万
2001年度,北京市地税局组织开展的税收查处中,海淀区的纳税大户微软中国赫然在列:查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应扣个人所得税案,共查补税款5100万元。
此前,我国的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1998)第9号文件,为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当时,其相关规定只针对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收入。北京税务稽查部门在对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部分员工从国外获得的认股权差价收入没有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故追缴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应交个人所得税款5100万元。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