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荥阳市某建筑公司负责人陈某到当地税务机关交了2000元的“学费”。
2004年8月,该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全额缴清当月税款,于是在向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时,故意少申报营业额50万余元,少缴营业税1.5万元。到2004年10月时,由于该公司收进了几笔应收账款,资金紧张状况得到缓解。于是,他们偷偷把8月份少申报的那笔营业额并到10月份的申报中,并缴清了税款。
陈某自认为补缴了税款,理应不会受到处罚。
今年3月,荥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滞记营业额的方式达到延期缴纳税款的目的,于是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加收相应滞纳金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决定。
对此,陈某很不理解。他认为公司8月份少缴的那部分税款已在10月份补上了,并没有偷税逃税。后来,经过税务干部一番宣传解释,他才恍然大悟。原来,公司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他们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虽没有产生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但也要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