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之窗
基本案情:
某县从事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9月3日,该纳税人首次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县国税局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纳税人提供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及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了《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年9月6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纳税人不能使用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对其作出准予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限额为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决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变更申请产生异议,而后县国税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要求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此,征纳双方发生了纠纷。
法理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第3条第2款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因此该纳税人不能使用10万元版专用发票。县国税机关不准许使用10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做法并没错。那么税务机关错在哪里?
首先,县国税机关擅自改变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内容是不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38条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只能作出准予许可和不准予许可两种决定,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改变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内容。本案中,纳税人申请使用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而税务机关作出准予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限额为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决定,显然不妥。
其次,县国税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也不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的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10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权在地市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本案中,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版,属于地市局作出审批的行政许可,县国税局既无权变更许可项目内容,也无权不予许可。县国税局应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明确审查意见后报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