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稽查是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的信息反馈系统, 税收稽查作为征管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其打击偷逃骗抗税、推进依法治税的职能,越来越显著的凸现出来,但毋庸讳言 ,当前以查促管的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发挥“一级稽查”职能作用,强化以查促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 当前以查促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环节是有机整体,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几年来我们在以查促管、以查促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表现在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意识逐步增强,稽查的范围逐步拓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专项检查,逐步实行了稽查建议、案例评析等制度,加强了税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发挥国税系统的整体功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于我们今后加以改进和提高。
(一)治税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从上到下对税务稽查都侧重在惩处职能上,却对税务稽查的监督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考核指标的确定上,一般都注重稽查案件件数,查补税款数额及对查补税款(罚款)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 移送率等几率的考核,但真正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切实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还没有完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主要表现在没有相关的考核措施和目标,以查促管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征、管、查定期联系没有形成制度,联席活动也没有正常开展。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等机构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造成征管部门对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缺乏了解,稽查局也对征管部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缺乏交流,不能有效的合作。从而造成征收、管理、稽查协调不力,以至出现老问题依然故我,新问题不断产生。
(三)税收稽查范围过于单一。片面误解税务稽查只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而一般重视对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如税务管理、帐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及其他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检查还不到位。
(四)稽查建议制度落实不够。虽然已经实行,但还不够细化,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建议形式和要求、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限改期限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深度广度还不够,还应加以完善。
(五)管理型稽查不到位。税务分局管理性检查(又称日常税收检查) 是贯穿于税务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的,以最终实现税务管理的有效性为目的,充分凭借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而进行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但在现实中还没有制定、规范和统一管理性检查的操作规范和程序,管理性检查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的现象仍有存在。
(六)管查信息不能共享 。目前征管信息系统7.0版税务稽查模块没有启用,只有内部使用的三个相互独立的案件管理系统、大要案管理系统、案件统计查询系统,稽查选案仍是人工选案,且造成当前管查双方间的信息不能全面实施自动查询、共享,电子档案化管理机制还未能有效建立。
(七)国、地税稽查部门协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 ,相互之间各自为战,大量有用的涉税信息得不到及时掌握和反馈。
二、强化税收稽查,做好以查促管的探讨和建议
(一)转变观念,创新思路。要彻底改变把稽查当成组织收入的“调节器”的观念,把稽查工作放在国税的整体工作中去考虑,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以查促管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操作的目的、程序、具体内容、实施步骤、量化指标、组织领导、考核办法等等,形成制度化。
(二)加大管理型稽查的力度。要规范和完善征管部门管理型稽查(日常检查)职责,针对税务管理各环节的法定要求,尽快统一、规范管理性检查的目标、任务和操作程序,从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的界定,加大税务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抵扣凭证审核、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活动的检查力度,也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落实并完善征、管、查定期联系、稽查建议、案例分析通报会等制度。加大与征管部门的配合力度,征管要为稽查提供纳税人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稽查要针对征管部门提出的力量较为薄弱、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纳税人和行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打击。要以稽查建议为纽带,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要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向征管部门反馈征管工作中所忽视的或薄弱之处,要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建议,更好地起到以查促管的作用。要充分重视案例分析工作,及时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这些制度的实施对加强征、管、查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规范执法行为,共同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发挥国税系统的整体作用将起到极大的作用,关键我们一定要不断的长期坚持并落实下去,同时形成及时反馈制度,并纳入一级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税务稽查要在做到精细化 、服务型 、针对性 。
一要精细化。税务稽查人员要改变以往就税查税的观念,应对纳税人执行税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其中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都要作为稽查的内容。如企业帐簿不健全,不设产成品仓库明细帐、应交增值税专用帐簿;取得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IC卡、金税卡未分别保管 ,保管制度未上墙;企业代帐会计多、业务水平低、会计核算不规范;轻视普通发票的管理,如产品(附产品)销售用自制凭证、发票领用存帐簿未建立等等。
二要服务型,主要做到:
(1)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核算辅导工作。稽查部门应将税收服务寓于税务稽查的全过程,从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入手,从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做起,最大限度地采用一切方便纳税人的服务方法和手段,拓展税收服务渠道。如通过稽查网页开设政策咨询专栏,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疑难问题;同时应当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收法律、懂税收政策、懂税收核算、懂财务会计的优势,要把税收服务融入到检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对一般违章的可以警示提醒,让其自我纠正,对新办企业、外商企业做好查前辅导,真正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正确严格按税法办事。
(2)加大涉税违法查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环境。税务稽查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在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同时,对明知故犯,屡查屡偷的涉税违法案件,必须加大查处力度,为广大纳税人营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一是增强稽查的深度。对大案要案、危害较深、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闻”案,要重点稽查,查深、查细、查透,排除障碍,一查到底。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查屡犯或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三是做好涉税案件公告公示工作。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扩大影响,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避免偷税、骗税、逃税的恶性循环和税收环境的恶化。
(3)加强查后的跟踪管理。对企业实施检查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查单位,辅导企业及时调整账务,并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利企业改进工作。 可以制作 《稽查整改建议书》、《账务调整通知书》等文书,以书面的形式向被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留有存根,入案卷管理。
三要针对性。要把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就要对一些稽查采取针对性,要选择一些税种、行业、或其他方面存在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如工业园区、房地产企业、新办企业所得税、超市、商贸企业等,重点解剖内部执法和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法,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五)迅速实现管查信息共享。征管信息系统7.0版税务稽查模块应加以完善并早日启用,并对内部使用的各个系统进行整合,实现管查系统信息自动查询、共享。
(六)架构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协作管理 。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信息交换面和深度,并建立定期联查联评机制,减少对纳税人检查的次数,实现对纳税人国、地税各税统查,避免出现各自检查后各补各税的单方行为,在国、地税各自系统内实现管理无缝衔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跨国、地税税收管理的无缝衔接。
(七) 建立检查考核体系和奖惩保证体系。 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强化稽查,以查促管的考核、奖惩办法,把责、权、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征管查各个岗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有职权,按劳分配, 协调一致,为完成各项指标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