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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务稽查 优化税收服务 

                   规范税务稽查 优化税收服务 
   
             来源: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   作者:郑 毅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和坚强后盾。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传统税收理论的影响,税务机关被片面地定位于执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上,税收执法片面地强调“管、查、罚”。表现在税务稽查上,就是把税务稽查作为打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查补税收的一种执法手段,而忽视了税务稽查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职能。在实施税务稽查时,重检查、轻帮促、重数量、轻质量、重处罚、轻整改、重收入、轻服务。不仅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而且导致稽查部门紧盯着经济效益好、有缴付能力的纳税人“重点”稽查,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让纳税人闻“查”色变。这些情况,不仅违背了税务稽查的根本目的,而且背离了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1+3”税收工作思路,大力倡导优化税收服务。必须正确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税收服务之间的关系,切实改进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  

  一、要转变稽查观念。当前,税务机关仍然习惯于对所有查实征收的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这种作法,一方面,给大部分纳税意识强,财会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健全,税收入库及时的纳税人增加了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纳税观念淡薄,屡屡恶意偷税的个别纳税人则由于缺乏及时有力地打击,而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和税收秩序。这种一年一度拉网式地全面稽查不仅浪费了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影响了税务稽查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发展。因此,要首先转变稽查观念,即转变过去的“全面稽查”为现在的“重点稽查”。对于“重点稽查”这一概念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方面,在新的征管模式中,税收征管作要抓住税务稽查这个重点,另一方面,税务稽查要有针对性,要选取重点对象集中精力有效地实施税务稽查,而不能没有重点的盲目稽查。  

  重点稽查的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重点”的选取。这其中要与管理机构的工作相衔接,要注意把那些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违规违章问题较多的纳税户纳入稽查的重点。除此之外,还需要利用其他科学的选案方式来选取稽查的重点,对那些恶意偷税的稽查重点实施稳、准、狠的重点稽查进行有效打击。维护大多数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利益。  

  税务机关在实施重点稽查的同时,还应注意做到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作用,引导和支持税务代理机构广泛开展“代办纳税审核”业务,特别是在那些税务机关不作为稽查重点的纳税人中开展代办纳税审核业务,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缴纳税金,也有利于弥补税务机关,因没有实施稽查而可能造成漏征税款的不足。  

  二、要统一稽查模式。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问题,与税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权限划分不科学有很大关系。要消除这一弊端,必须改革现行的税务稽查体制,全面实行统一稽查。由税务稽查机构专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对选出的稽查对象实施专案稽查。目前,“统一稽查”模式已得到了相当广泛的认同,但仍有部分税务机关还仅仅停留在对这模式方向上的认同上,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观望和等待上级的指示的消极做法。这应该引起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的重视,特别是要注意认真学习研究把握当前税收工作存在矛盾和规律,深刻认识把握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必要性,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坚定信心,尽快全面推行“统一稽查” ,并尽快完善配套的管理办法,确保统一稽查模式的顺利实现,从而在体制上杜绝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等纳税人反响强烈的不规范的税务稽查问题。  

  三、要实行稽查准入制度。稽查准入制度,就是对所有需要进户的税务稽查一律实行统一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擅自进户实施稽查。实行这一制度,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统一控制进户稽查的次数和时机,真正做到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同时还能防止个别税务干部以查谋私、刁难稽查、报复稽查现象发生。目前,税务机关可以运用CTAIS系统中的案源管理功能,科学合理地设定案源管理权限,对需要进户的检查由专人进行审批,如在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把审批权限设置在县局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手中,对所有进户稽查一律由分管领导统一审批。从根本上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性。  

  四、要改进稽查方式。税务稽查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把服务的理念融入到税务稽查的全过程之中。纠正那种问题尚未查清就对纳税人做“有罪判定”的思维定势;消除那种开口就查、闭口就罚的恶劣态度;杜绝动辄训斥、盛气凌人的粗暴作风。在建立平等的、人性化的,文明的征纳关系的基础上,推行稽查约谈制和稽查公告制。稽查约谈制就是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在正式实施税务检查时,坚持事前与纳税人约谈,通过约谈,一方面,进一步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在涉税事宜上的疑惑,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给办税人员必要的提醒,使办税人员及时补正纳税方面的疏漏,以免被税务机关查补偷税而遭受查补税款而遭受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稽查公告制就是规定凡是查处的重大偷税案件(偷税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稽查终结后,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就查处情况予以公告。这种做法,一是可以提高税务稽查的透明度,二是可以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通过推行稽查约谈制和稽查公告制,对于改善征纳关系、推进诚信纳税、优化税收服务、规范税收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五、要提高稽查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优化税收服务的根本要求,同样也是正确处理好税务稽查和税收服务关系的必然要求。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引导和教育,使稽查人员真正认识到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税务机关的公共服务角色,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二是提高业务素质,要通过灵活有效的机制,促使广大稽查人员勤于自学稽查业务,并辅之以定期的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为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提高稽查人员的廉政素质,要用铁的纪律约束每一位稽查干部的行为,特别是要很刹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出现查人情税、查关系税等以查谋私、侵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况,坚决杜绝查而不报、循私枉法等纵容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树立公正、廉明、高效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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