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自今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关注哪些问题,避免哪些错误?
一、按月清卡,避免税控器具被锁
在实务操作中,不少小规模纳税人误以为按季申报后税控器具也只需按季进行网上抄报开票数据而忘记清卡,导致次月税控器具被锁,无法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税控盘、金税盘等)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仍需按月在原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抄报开票数据、“下载回传监控信息数据”或“清零解锁”等操作。如果纳税人出现税控器具被锁的情况,则需携带税控盘、公章以及全部空白发票到当地税务机关重新发行。
二、按季申报,按月核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其中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标的时间标准是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但是实行按季申报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上无法体现出连续12月经营期的销售额。为此,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月注意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累计数,防止超标未及时发现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书面说明,造成税收风险。
比如,某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前两个季度共申报销售额78万元,第三季度该纳税人实现销售额30万元,其中7月份销售额2.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其免税及一般纳税人该如何认定?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期予以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1个月的,1个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同时,该小规模纳税人需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自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期限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
三、不可随意延期开票人为调整申报数据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认为开具发票后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于是,部分纳税人在季度开票金额快达到9万时,通过延迟开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多种情况,需区别对待。比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等等。
例如,某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其本月已实现销售额8万元(不含税),当月其另与某房产公司约定按照分期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劳务,合同总价值12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本月房产公司付款6万,次月付款6月,该纳税人尚未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纳税人尚未开具发票,但是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本月需申报金额=8+6=14万元。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要切实把握开具发票时间与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不可人为的通过调整开票日期逃避纳税义务,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