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重要修改,两个最为引人关注的变化是: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税收,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依法“剥夺”。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国家“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时严格依据法律规范进行。这既限制了征税机关的活动范围,又能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本质上看,税收法定体现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要求,是对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落实。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在税收领域,要体现这两项宪法原则,就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将“财政税收”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任务。这一原则逐渐从法学界内部的呼吁发展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并得到了国家机关的积极回应。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必须以法治方式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等多维度的关系,而税收同时涉及这些方面,因而更加需要以高位阶的法律确认各方关系,从而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新《立法法》迈出关键步伐。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立法法》,将第8条原先规定实行法律保留的“税收基本制度”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且单列为一项,位次居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相关事项的首位。这堪称我国税收法治乃至整个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税收法定原则应处理好与税制改革的关系。目前,税制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对于税制这样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改革,其决策、实施过程应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相辅相成的,税制改革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也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起到引领规范作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促进和保障税制改革规范、平稳、顺利开展。
当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求短时间内将所有税种都制定法律,可能并不现实,更为理性的选择是分清轻重缓急,将条件相对成熟、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税种先行立法。结合本轮税制改革,“营改增”和房产税改革是主要推进方向。相比之下,房产税立法又更显重要。房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对增税的反应最为敏感、直接,因而必须通过立法来推进改革,以程序正当性保障目的正当性。
而日前,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也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首部单行税法。在税收法定原则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背景下,环保税法的制定具有标志性意义,其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可以为其他税法的制定提供范本。
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历经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相关方面共同配合,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方利益的影响。税收法定原则在很多国家被叫作法律保留事项或议会保留事项。在中国,立法是人大的专有权力,应该由其行使,十八届四中全会中进一步明确要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涉及税收的立法也应当在人大的主导下进行,以保证税收法定原则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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