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2016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该项通知,纳税人可从以下几方面了解。 一、征收范围 仅限于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屋进行征税。 二、征税方式 原《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以下简称《施行细则》)中对企事业单位自用或出租房产一律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规定废止。按照《房地产暂行条例》及《通知》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困难减免 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四、纳税期限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五、纳税地点 原《施行细则》中关于纳税人在其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的规定废止。按照《房地产暂行条例》规定,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六、生效时间 《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