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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昨公布
六大“政策红利”打造文化支柱产业
昨日,记者从市委宣传部获悉,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细规定了在东莞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可以享受包括财政、税收、投融资、工商管理、土地、人才等六大方面的“政策红利”。
《意见》规定,在人才扶持方面,鼓励文化企业激励留用人才,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文\记者唐红杰
财政红利:
设立16亿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意见》规定,“十二五”期间,从每年10亿元的“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6亿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龙头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进行扶持,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东莞将对经批准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及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进行扶持,对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含广告设计)、现代传媒、网络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重点企业,以及演艺娱乐、影视制作等传统和特色文化产业技术升级改造重点企业进行扶持。
税收红利: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记者了解到,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及其他电影企业也享受税收扶持,按照规定,这些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金融红利:
非公企业与国有企业可享同等融资待遇
《意见》提出,东莞将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书刊、影视音像制品、艺术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工商红利:
放宽投资注册条件
在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方面,《意见》表示可以放宽条件,规定凡是在东莞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允许文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但要求“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而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土地红利:
“三旧”改造建文化园区可减免费用
在土地扶持方面,《意见》规定对用于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企业等文化产业项目的用地,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要优先给予安排。
此外,《意见》还鼓励利用“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改造涉及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收或免收”。
人才红利:
文化企业高管享相关优惠政策
《意见》表示,对于文化企业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创意人才和营销经纪人才,符合市人才政策有关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规定予以支持和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人才激励机制,《意见》规定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