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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扶持建安企业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

 来源;转自互联网

  近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地税局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长乐市、福清市、上杭县和福州市区等地调研建筑业财税激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企业经营及税收回流情况,广泛听取40家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调研的基础上,省地税局出台了扶持建安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文件规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引导、督促和帮助建筑企业建立健全账证,促进建筑企业加强账证管理,真实、准确进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实行查账征收;设区市地税局应根据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在省外(不含厦门)施工程度较高的建筑企业列入日常挂点联系企业管理;对列入省局备案的建安企业承接的省外建筑工程业务,由县级地税局按照开出的“外管证”项目,单独造册登记,实行企业所得税项目税负预警值管理。项目税负预警值为0.5-0.8%(带征率),对达到税负预警值的省外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税收检查;确需检查的,应经设区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建安企业到异地从事建安工程业务,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工程所在地不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外,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其他项目个人所得税,在工程所在地开票时带征,核定征收率统一为0.6%。分包收入已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在总承包收入中抵扣。该文件对扶持建安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经营、转变企业发展方式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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